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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霸州枪杀案”审视犯罪心理

2000-07-0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日前,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极大震动的“霸州枪杀案”作出一审判决,此案元凶杜书贵枪杀无辜,罪责难逃,被判处死刑。本栏特邀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教研室宋浩波教授,从心理学角度对此案进行剖析——

杜书贵杀人案件的发生决不是偶然的,正如公安部领导所说:“是其特权思想膨胀的结果。”“特权思想”是封建社会的遗毒,属于观念形态和心理范畴,对其进行分析和审视,对于吸取教训和警示他人很有必要。

按照犯罪学理论,此案类型属于“激情犯罪”,即犯罪主体在受到猛烈刺激或遭到挫伤之后,由强烈的愤怒情绪而激发出的报复性行为。

人的情绪状态一般可分为两种:心境和激情。心境是有组织的微弱持久的情绪状态,其产生的动机是理智,它与犯罪无关,激情则是短暂的和暴发式的情绪状态。激情发作时人的认识范围缩小,甚至感知觉扭曲,自控力下降,通常表现为无组织、混乱或瓦解状态。激情有“积极”和“消极”之分,积极的激情与犯罪无关,受其动机支配所产生的行为一般都是正义的,对社会有益的,如见义勇为等。消极的激情则不然,受其动机支配所产生的行为大多是自私的、破坏性的,实施这些行为可造成危害社会、危害他人、危害自身的恶性后果。杜书贵开枪杀人就属于“消极”激情的产物———“激情犯罪”。

“激情犯罪”在西方犯罪学中往往被看作是挫折攻击型的犯罪。其含义是指人在受到强烈刺激和挫折后,由于情绪的异常激动而产生行为的异常冲动,在发生难以控制的暴烈行为时不计后果也不择手段。“激情犯罪”的心理基础是性格粗野、缺乏修养。案犯杜书贵除了具备“激情犯罪”的心理基础之外,还具有极度膨胀的“特权思想”。

“特权思想”的形成是有其社会根源的,是中国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遗毒,“官大一品压死人”的思想意识贻害无穷。杜书贵虽然身为公安干警,受到党和政府长期的培养教育,但由于他对自身缺乏正确的认识,拒绝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,把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以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自己的特权,自视高人一等,百姓要听从他的,遇事须对他礼上三分,否则就是对他的不恭和冒犯,就该受到责罚。于是,他超车未果便萌生杀心,草菅人命。同时,长期的特权思想促使杜书贵滋长了恶性膨胀的权欲感和权威感。当纠纷发生时,他决不能在别人面前,尤其是不能在自己的妻、儿面前丢了“面子”、失了“威风”,这对他来说是根本无法容忍的事情。这也是杜书贵开枪杀人的又一直接心理原因。另外,杜书贵自恃有枪而不可一世。在他看来,“枪”是具有杀伤力和威慑作用的武器,群众理应怕枪,若是不理会枪的存在,就是对他的“蔑视”与“侮辱”,不予惩戒就难以保住自己的“面子”和“权威”,这是杜书贵犯罪的又一动因。

案件发生之后,杜的心理上不可能没有恐惧感,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,逃脱法律的制裁,他必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。于是,在看守所里面对记者的提问时,他矢口否认自己是故意杀人,以此开脱罪责。这些行为充分表现出他面对此案严重后果的心理活动状态。

“霸州枪杀案”给了我们如下警示:一、精神文明建设任重道远,几千年的封建糟粕文化贻毒非浅,须花大力气方能清除。二、无论是哪一类公职人员,都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,不断克服自身弱点,严以律己,严格守法;要彻底转变旧的特权观念,克服特权思想,甘做人民公仆。三、各级领导都应带好自己的队伍,管好自己的人,做好自己的事。要花大力气搞好队伍建设,用正确的理论思想教育和培养优秀人才。四、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职责,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专政机关。因此,素质教育当常抓不懈,持之以恒,耳提面命。公安干警的心理健康问题更是不容忽视,如何更好地提高其心理素质与如何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同等重要,这点理应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的关注与重视。

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宋浩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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